审判人员工作纪律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4-02-21

审判人员工作纪律相关规定

一、《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自2019 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二)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

(五)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

(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八)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输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十)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法官的处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试点方案》(法2013] 227号,自2013年10月15日起施行)

10.(办案责任制)在保障独任法官、合议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按照“权责利统一"的原则,明确独任法官、合议庭及其成员的办案责任。

(1)法官违反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视情节后果予以诫勉谈话、批评通报;情节严重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关纪律和法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2)法官因违法审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3)法官有贪污受照,徇私舞弊,柱法栽判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E。

(4)试点法院建立法官考评档案。依照法官法规定,法官考评委员会负责指导法官的考核、评议工作,并将考评结果纳人法官考评档案,作为确定法官任职、确定年度考核等级、评先评优、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

(5)建立合议庭成员之间的互评机制。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案件评查机制。案件评查结果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6)建立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法官的评价机制。审理上诉案件或再审案件的法院除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审理、作出裁判外,根据需要可以对原审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在行为规范、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情况作出评价。

(7)建立法院以外的第三方评价机制。吸收当事人、代理律师和公众代表对法官的工作作风、职业道德进行评价。

(8)试点法院要认真执行中央政法委确定的改革方案,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试点工作的支持,着力解决试点工作相应的经费保障与物质激励,适当提高法官的职级与等级,建立与法官的权力和责任相适应的法官保障机制。

(9)法官在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受追究。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2] 25号,自2002年8月17日起施行)

第八条 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必须认真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有关司法礼仪的要求。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920 号,自1999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八条 人民法庭的法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遵守审判纪律。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廉政自律若干规定》(自2001年3月27日起施行)

第一条审监庭全体成员要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依法办案。禁止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参与影响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活动。

(一)严禁给当事人和其他涉案人员及其亲友通风报信、出谋献策,泄露承办人、合议庭、审判长会议、审判委员会意见及法院内部函件的具体内容;

(二)严禁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代理人、辩护人;

(三)严禁私自打电话或用其他方式干预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通知下级法院暂缓执行的,必须报主管院长批准;中止执行的,必须制作裁定书;

(四)严禁私下要求立案庭立再审案件,形成变相的“自立自审”;

(五)严禁在办理再审案件过程中,与原审判人员私下沟通,进行“暗箱操作”;

(六)严禁向当事人及其亲友、委托的人索取财、物;

(七)严禁接受当事人及其亲友或委托的人的吃请、送礼;

(八)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或委托的人在购房和装修住房方面提供的优惠和便利;

(九)严禁接受下级法院可能影响案件正审理的宴请和礼品;

(十)严禁私自向下级法院、单位或非近亲属索要、借用机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办公设备;

(十一)严禁让下级法院、涉案单位或个人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费用,接受其提供的免费旅游、度假、探亲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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