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建筑工程施企业虚假诉讼枉法裁判冤假错案

发布时间:2023-04-23

案情简介  207年10月,宝某公司与某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为某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复合板。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宝某公司延迟交付,双方产生纠纷。宝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某建筑施工企业支付货款200余万元。某建筑施工企业收到材料后,对宝某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宝某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100万余元。本案争议点为宝某公司是否构成违约,违约金如何计算。

审理中,法院认为,合同约定:"乙方(宝某公司)在收到甲方(某建筑施工企业)订单后20日内交付首批次复合板(不少于2000平方米),后续每批供货周期7天

(1000平方米),如因乙方未能按承诺画中的约定时间供货,逾期交货按所延误批次货款1%/天的违约金作为罚款,并负连带责任。"同时,某建筑施工企业对下订单的邮件逐一进行了公证,并将到货单与订单一一对应,明确了每批次货物供货延迟的天数、结合两方面的依据,某建筑施工企业的违约金请求应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某建筑施工企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宝某公司支付货款170万元。

案件背景及启示  (一)违约金条款一定要明确

签订合同时,要善于利用甲方的优势地位将违约金明确到每天或每次,如果仅简单约定"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在后期追责时举证烦琐且较难得到法院认可。但应注意对于过分高于损失的违约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二)注意保存延迟交货、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据

材料供应商起诉建筑施工企业支付货款的案件,如果供应商存在延迟交货问题或质量问题,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提起反诉和反保全维护权益,减少损失。要注意通过订货单、到货单、分批结算单明确金额、日期,订单要与到货单一一对应。延迟交货问题要注意保存订货单,合同中应当有到货单,延迟交货的约定、处罚依据,并使其﹣一对应。

(三)知识点拓展及延伸  合同违约情况出现时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如何适用?

1.无约定违约金时。

如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则可主张损失赔偿。在此情况下,因为不存在违约金,所以不存在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并用的问题。

2.约定的违约金与造成的损失同时存在时。

《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明确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也就是说,在此种情况下,不能在主张违约金的同时主张损失赔偿,而只能请求违约金。

法条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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