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借资借用\挂靠人就工程款提起诉讼\第三人因挂靠人拖欠租金或者材料款提起诉讼

发布时间:2022-05-09

挂靠借资借用,实际施工人已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或被挂靠单位单独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的,发包人可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被挂靠单位或实际施工人为案件当事人;发包人起诉实际施工人或被挂靠单位的,人民法院可依被挂靠单位或实际施工人的申请,追加被挂靠单位或实际施工人为案件当事人

挂靠人就工程款提起诉讼,借用资质的挂靠人,对发包人和被挂靠人提起共同诉讼,或者单独对发包人提起诉讼,主张欠付工程价款的,根据本解释第43条的规定,为查明案件事实和分清责任,应当追加被挂靠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即此种情形下,发包人与被挂靠人应当是共同诉讼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的权利义务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只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涉及其他人。由于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即挂靠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是合同当事人,两者似乎没有法律关系,但是,本解释第15条,第43条的规定,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允许挂靠人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主张权利。且第43条规定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案件当事人,既能够方便查清案件的事实,分清当事人的责任,也便于实际施工人实现自己的权利。所以,在审理涉及挂靠关系的案件时,也可以追加被挂靠人为案件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便于查清案件事实。

第三人因挂靠人拖欠租金或者材料款提起诉讼,因挂靠人对外拖欠租金或者材料款,第三人对挂靠人提起诉讼,或者对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提起共同诉讼的,应当区分挂靠人对外以谁的名义签订合同来确定当事人。如果挂靠人对外,仅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应当以挂靠人为被告,如果挂靠人抗辩是职务行为,则应追加被挂靠人为当事人,以便查清案件事实,分清责任主体。如果挂靠人对外,明确以被挂靠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为共同当事人。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