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筑工程纠纷恶意履行(辽宁沈阳)

发布时间:2021-03-01

【案例】建筑工程纠纷恶意履行(辽宁沈阳)2018年8月8日,辽宁省沈阳市xx区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xx小区开发一个规模中等的小区。辽宁省本溪市xx区的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得知后,参加了招标投标程序,并且一举中标。施工合同签订后,辽宁省本溪市xx区的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实际履行该施工合同,转包给了辽宁省盘锦市的一个姓王的实际施工人,因此该工程由王某某进行实际施工。

辽宁省盘锦市的一个姓王的实际施工人不是按照转包合同诚实履行合同义务,而是不断地寻找借口要工程款,没有到工程款的支付时间也要借口讨要。三天两头就停工,想尽一切办法要工程款。辽宁省沈阳市xx区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由于受到工期的制约,总是迁就包工头王xx,总是不能满足王xx的要求。

辽宁省沈阳市xx区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无奈,董事长到北京找到笔者,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使工程早日竣工。笔者认为,辽宁省盘锦市的一个姓王的实际施工人是典型的恶意履行,应当立即清理出场。于是笔者立即采取了先予执行的法律措施。委托人辽宁省沈阳市xx区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立即申请先予执行,王xx被清理出场,为顺利完成竣工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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