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筑工程纠纷恶意提高审级(吉林长春)

发布时间:2021-03-01

【案例】建筑工程纠纷恶意提高审级(吉林长春)2013年2月1日,吉林省长春市xx高校要建设新的教学楼,江苏省南通市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参加了招标投标程序,并中标,签订了施工合同。

在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吉林省长春市xx高校和江苏省南通市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都认真地履行了施工合同,工程按时得到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进行结算,没有达成协议,江苏省南通市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吉林省长春市xx高校支付工程款。

吉林省长春市xx高校在2018年4月7日接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案件受理通知书,原告起诉状的法律文书。当看到诉讼请求额的时候非常惊讶,原来原告江苏省南通市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了自己的关系,故意增大诉讼请求额,故意提高审级。

笔者接入案件后,经过阅卷发现原告江苏省南通市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故意体高审级,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案件应当移送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于是提出了级别管辖权异议,法院采纳了笔者的意见,为公正审判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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