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先予执行)黑龙江省哈尔滨

发布时间:2021-03-01

【案例】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先予执行)黑龙江省哈尔滨。笔者近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处理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先予执行),取得了满意的效果。

【案情】黑龙江省哈尔滨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约定由江苏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黑龙江省哈尔滨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xx小区。合同签订后,黑龙江省哈尔滨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合同义务,而江苏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屡屡违约,给发包方造成了巨大损失。发包方诉至法院解除了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解除后,由于被申请人没有及时依法将其建筑设备和建筑材料撤离施工现场,造成了一下严重后果:一、其他已经与申请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后续施工队的人员(及广大农民工)及建筑设备无法进场施工,造成了巨大损失,严重地影响了精准扶贫,并且造成了返贫;二、工程不能复工,不能按时竣工,给申请人造成近1000万元的损失;三、工程不能复工,不能按时竣工,使广大购房不能按时(近两年)入住,损失巨大(3000多万);四、由于广大购房者不能按时入住,几百人要集体维权带来巨大负面影响。

发包人已多次要求被申请人将其建筑设备及材料撤离现场,可被申请人就是置之不理,侵害还在继续,损失还在扩大。为了使工程尽快竣工,使广大购房者尽快入住,减少申请人和购房者的巨大损失,为了使尚维稳大局工作不受影响,申请法院先予执行,目前已经取得了效果。

发包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七十条(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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