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水利工程纠纷律师曹敏//对项目经理以逃匿、去向不明等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侦查机关处理: (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

发布时间:2021-01-01

北京水利工程纠纷律师曹敏//对项目经理以逃匿、去向不明等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侦查机关处理:  

(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条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主体的认定与行为人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并不相关。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用工单位或者用工个人;  

(二)当建筑施工企业为用人单位时,项目经理(包括“合法的项目经理”与“挂靠的项目经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以逃匿、去向不明等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实为职务侵占行为,宜以涉嫌侵犯财产犯罪移送侦查机关处理;  

(三)当项目经理作为“包工头”为用工个人时,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而转移财产、逃匿、去向不明的,宜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侦查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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