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谈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20-12-11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谈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法律赋予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审判职权,可以对审理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解释,司法解释是否属于民法的法源问题?在本次民法总则起草过程中,谁有讨论?但并没有成为讨论的重点,各界对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的认识,这几年随着立法的推进,有一个明显的变化,198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加强司法解释工作的决定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决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进行解释,2006年制定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31条,第32条,第3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判决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明确立位,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并可以要求修改废止。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104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判决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意愿,遇有本法第54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的法律的提议,因此,中国的司法解释应当作一种法律制度来对待,是中国法律解释中与立法解释病例的正式解释,是最高司法机关对国家成本法律进行的理解和阐释,具有法律效力。

从司法解释的,性质来看,法律已经复预期,准立法的地位,尽管民法总则没有明确司法解释的法院地位,但就其作用来说,具有细化和补充民法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法律应有的内容对待。

司法解释具备特别的程序和形式,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工作规范文件,对司法解释的形式,内容程序公告效率都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包括规定解释批复决定四累设计司法协助的,还有安排一类1997年以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文浩统一位法释字,在形式上已经明确,可以与,相关的司法文件性区别。

从内容上来看,司法解释是法律解释,是对既有法律的解释,其对象只能是法律,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司法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凡是不属于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释的司法性文件,不应当作为司法解释,更不能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产生法律效力。

对于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在理论上,无论是准立法说习惯法说还是私法法说,都不否认,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司法解释规范文件,也明确规定了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和作为裁判依据的地位,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司法解释一直作为裁判的法律依据,在引用规则上,司法解释应当在法律之后饮用,而在一个案件中,同时引用地方性法规,自治性条例单行条列时,原则上司法解释应当排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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