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证据应当注意的问题,北京建筑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19

一般来说,原告及其律师对己方的证据不存在质疑、质证的问题,但对己方和对方证据所进行的合情合理的分析、评价,则直接影响法官对案件的裁判。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及其律师对对方当事人当庭出示的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有权发表意见,指出证据中的疑点和错误所在,并通过质疑的方式,阐明证据不真实或不具有可采性。经口头申请,原告及其律师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必要时还可以申请直接向被告等对方当事人发问。

在诉讼实践中,有的原告及其律师往往不能充分运用法律所赋予的诉讼权利,"眉毛胡子一把抓",对对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或已被法官确认的事实,重复评价。有的则俨然一副裁判者的姿势,在评价证据时,不是就事论事,而是越俎代,大谈法律理论,发表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处理意见......所有这些,不仅容易淡化庭审质证的成果,而且还可能由于喧宾夺主,给人以强词夺理的印象,继而影响法官对案件的正确裁判。评价证据的正确做法是,简明扼要,画龙点睛,用最通俗、最简洁的语言对证据作出客观评价,指出证据中的疑点和矛盾,让人一看就知,一听就懂。

(一)评价证据应着重辩驳证据的真实性

真实性是证据的生命。丧失了真实性,证据便失去了诉讼的生命力。"就事论事"是评价证据的一般要求,原告及其律师应紧紧围绕证据待证的事项是否存在、证据是否真实等进行评价,而不应发表被告是否存在侵权、违约、责任大小,或者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责轻重等意见。在评价证据时,应首先辩驳证据所确认、证明的事实"是否属实",然后再阐明"为什么不属实",以巩固质疑成果,增强庭审的理性认识。

(二)评价证据应针对证据的"错误"和"漏洞"

一般来说,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可能或多或少地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错误"和"漏洞"。如果评价证据时对此把握得当,就极有可能否定证据的效力。原告及其律师评价证据应针对证据本身的"错误"和"漏洞",并借题发挥,以点带面,通过合情合理的分析评判,否定、削弱被质证证据的证明力。

(三)评价证据应围绕有利于己方的事实情节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承担,被告人没有举证的义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除外)。民事诉讼法也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及其律师在评价证据时,应紧紧围绕有利于己方的事实进行,即将对方当事人举出证据的有利部分"为我所用",并通过综合评判引起法官的重视和注意。与此同时,对不利于己方的事实情节则也应予以综合性"批驳",指出其具有的不真实性和虚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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