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自诉申请书(青海省)

发布时间:2023-03-18

虚假诉讼罪自诉申请书

自诉人:xxx

被告: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

被告:xxx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

第三人:xxx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二被告和第三人虚假诉讼罪的刑事责任;

二,由被告承担本案产生的一切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1年5月玉树州三江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玉树县通天河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将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结古镇新寨村道路和管网等项目发包给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该项目工程转包给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自诉人。双方没有书面协议,口头约定据实结算,工程于2011年5月开工,2012年12月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被告至今拒不给付剩余工程款及各种损失,给自诉人及广大农民工造成巨大损失。

因多次讨要未果,自诉人与2022年7月21日,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诉讼中,被告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诉讼,被告却滥用诉讼权利,自2019年以来,被告多次利用虚假诉讼,来达到扰乱司法秩序,侵害徐文合法权益的目的。

其中包括:

1、王晟华自己提起的诉讼:(2019)青2701民初460号

2、王晟华与孙广生串通提起的诉讼(2020)青2701民初619号

3、同时,真正的实际施工人徐文,在政府的组织协调下,多次进行调解。

由于王晟华的行为,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严重地侵害了自诉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经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和《******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的行为构成犯罪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被告为了达到非法目的,捏造虚构事实,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严重地侵害了自诉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经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自诉人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公正裁决,维护自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玉树市人民法院

自诉人:

2023年  月  日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