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日期--裁判规则(北京建筑律师)

发布时间:2023-01-28

实务疑难问题149

1.与竣工日期相关的部门规章、地方性规范、行业习惯性文件都有哪些?

2.竣工日期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是什么关系?

3.部分示范合同文本中对于发包人拖延验收情形下的竣工日期采取的推定规则是否妥当?

裁判规则指引

一、关于竣工日期的相关规范,部门规章层面主要有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地方层面,需关注当地规范性文件对该问题的影响,如《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行业性习惯层面,主要有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2020版《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二、通常意义上的"竣工",其内涵包括通过竣工验收之意,以便与纯粹的"完工”相区别。但在确定竣工日期之时,需要考虑行业规则,考察竣工日期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的不同。

三、竣工日期不等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竣工日期是施工人完成工程建设的时间节点,其与开工日期首尾呼应,决定了工期长短和工期责任。竣工日期侧重于"活干完”,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侧重于"检查完”,两者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如以验收合格之日作为竣工日期,则变相延长了工程期,对施工人有失公平。现有行业惯例中,多数观点主张,工程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以验收各方签署意见并盖章的验收记录形成时间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四、《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九条并未排除当事人对于竣工日期的约定,如果当事人采用了行业示范文本或在专用条款中对竣工日期作了特别约定,则应当予以尊重。

五、2020版《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对于竣工日期的"推定"规则存在探讨的空间,一则,"推定"的竣工日期与正常竣工日期在结果上存在矛盾之处;二则,"推定”的竣工日期与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存在矛盾之处。故建议在正常竣工验收与发包人拖延验收情形中,对竣工日期的认定采取相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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