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

发布时间:2022-06-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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