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北京建筑律师《建筑法》强制性规定对红皮书效力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1-10-16

承包人资质管理制度对于红皮书效力的影响

不管是国内承包人还是国外承包人,在我国承揽工程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无资质、超越资质、借用资质承揽工程,即使当事人选择了红皮书,也将被确认无效。

138.2  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规定与红皮书分包条款的适用

红皮书4.4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虽表述成“分包”,但其内涵等同我国的转包。可见,红皮书与我国法律一样均禁止转包行为。

红皮书禁止未经工程师同意的分包行为,并不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分包商的行为、承包人将主要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分包商的行为以及分包商再分包的行为。后三种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因此,即使合同当事人选择了红皮书,也将被确认无效。

保修制度对于红皮书效力的影响

红皮书规定的缺陷责任通知期机制与我国的保修制度大致相当。缺陷责任通知期自竣工日起算一年,而保修期则分别为两年、五年、设计使用年限。由于缺陷责任是红皮书内容,是约定责任,而保修责任来源于法律的规定,是法定责任,所以即使合同当事人选择了红皮书,约定了缺陷责任及缺陷责任通知期,也不能排除保修责任及保修期的适用。
138.4  施工许可证制度对于红皮书效力的影响

虽然施工许可制度是强制性规定,但只是一种取缔性规定,而非效力规定,所以,施工许可证取得与否并不影响工期的起算,也不影响红皮书的效力。如果由于没有施工许可证延误了工期,承包人可通过索赔程序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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