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申请书//北京建筑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11

【案例】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人:李xx,男,汉族,出生1961年12月10日,身份证号:420625196112xxxx,职业:无业,电话:15366xxx,现住址:xxx

被申请人:xxx房地产有限公司

地址:xx金贸广场39幢7号房 ;

法定代表人:吕xx;电话:1351xx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

事实和理由:

贵院依法受理的申请人诉被申请人xx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苏0322民初4719号,申请人认为本案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理由如下:

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需要进行司法鉴定,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另外申请人在立案时已经全额缴纳了案件受理费,不需要再补交)。申请人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13条之规定,请求贵院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xx

2021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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