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纹、笔迹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人:李xx,男,汉族,出生1961年12月10日,身份证号:42062519611210x'x'xX,职业:无业,电话:1536676xxxx,现住址:xxx县xx镇中建五局
被申请人:xx房地产有限公司
地址:xx广场39幢7号房 ;
法定代表人:吕xx;电话:1351257xxxx
请求事项
由贵院依法对申请人诉被申请人xx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苏0xxx民初xxxx号被申请人提交的三个结算书和一个承诺书中“李x'x”的签名是否为申请人的本人所书写作出(笔迹)鉴定。
事实与理由
贵院依法对申请人诉被申请人xxx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苏xxx民初xxx号被申请人提交的三个结算书和一个承诺书中“李xx”的签名,并非来加明本人所签,即“李xx”的签名是被申请人摹仿、伪造。
鉴于本鉴定涉及对案件基本事实(主要事实)的认定,为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特向贵院提出鉴定申请。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xx
2021年4月10日
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xx公司
对申请人:xx物流
请求事项
1、由贵院依法对(20xx)京xx民初第xx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被申请人xx提交的证据xx中“刘xx”的签名是否为申请人的代理人刘xx本人所书写作出(笔迹)鉴定。
2、就贵院依法对(20xx)京xx民初第xx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被申请人xx提交的证据xx中“刘x'x”签名处的指纹是否为刘xx本人捺所作出鉴定。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的(20xx)京xx民初第xx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xx提交的证据xx中“刘x'x”的签名,并非刘永飞本人所签、指印也不是刘xx所捺,即“刘xx”的签名和指印均系,摹仿、伪造。
鉴于,本案鉴定涉及对案件基本事实(主要事实)的认定,为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特向贵院提出上述鉴定申请。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公司
2021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