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对xx市法院法官于xx查处信: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七指导组

发布时间:2021-04-07

要求对xx市法院法官于xx查处信: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七指导组

值班电话:0536-8781081,0536-8781061;邮政信箱: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0048号邮政信箱。

要求对xx市法院法官于xx参与伪造证据、虚假诉讼、枉法裁判、销毁案卷的行为进行查处:

被举报人:于xx,xx市法院xx法庭庭长。

在举报人与山东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纠纷案件(2019)鲁0782民初4471号的审理中,于xx法官伙同该庭法官王xx(已经被贵指导组受理审查)伪造证据、虚假诉讼、枉法裁判(有证据);在贵指导组进行查处的时候,于xx法官又把案卷销毁,逃避整顿教育,对举报人穷凶极恶,完全失态,触及到他的痛处了,知道查处他的手下王xx法官,他的日子不远了。请求贵指导组依法查处。

此致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七指导组

要求查处人:山东xx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电话:13563606xxx。

2021年4月6日。

附:于xx违法犯罪证据材料;

附:对xx市王xx法官的举报信;

xx市法院于xx法官违法证据材料

一、与对方当事人私下串通

证据:举报人与代理案件律师王xx(xx法律服务所,电话1876636xxxx)电话记录,第一页。

证明:于xx与对方当事人违法接触串通。

二、将伪造的证据私自放入卷宗,枉法裁判

证据:书证第11至23、25至26页。

证明:

1、虚假证据;

2、这些证据没有在法庭出示过(庭审笔录没有,举报人没有见过);

3、由于xx和王xx法官偷偷放入卷宗;

4、利用虚假的、没有在法庭出示并经过质证的捏造的材料,作为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依据,进行枉法裁判。

三、销毁案卷

举报人于2020年10月27日到诸城市法院调取案卷,被告知案卷被人销毁了。

说明:一审法院当时案卷没有编号,举报人调取后自己编排的号码;在二审法院调出的有号码是二审法院编的(5960879395);二审案卷材料比一审法院少了很多;一审法院案卷不见了。

王xx涉嫌枉法裁判罪报案材料

报案人:山东xx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奎xx区胜利东街4778号中央生活城四号楼一单元1134室;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经理,电话:1356360xxxx。

犯罪嫌疑人:王xxx,男,山东省xx市人民法院法官;

犯罪嫌疑人王xx有以下涉案事实和行为:涉嫌枉法裁判罪报案材料

在报案人与山东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徇私舞弊与对方及对方律师串通伪造证据;

王xx与山东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及诉讼代理人丁xx律师,违法串通,违法的制造大量(10多个)伪证,并且将这些伪证私下塞入本案的案卷中(报案人在调取法庭笔录时发现),不进行法庭出示,不进行法庭质证,并以此伪证作为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依据,并作出枉法裁判,性质十分恶劣。

二、对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不进行法庭出示,不进行质证,枉法裁判

王xx完全不按照合同的约定,随意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认定,完全按着对方当事人和对方律师伪造的证据进行事实认定。

王xx把伪造的证据不仅私自塞入卷宗而且还把这些证据不在法庭上出示,不进行公开质证,恶劣地进行枉法裁判。严重的违反了《民事诉讼法》《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及执业规范》,严重的侵犯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重的损害了人民法官的形象,给人民法院抹黑。

三、歪曲事实硬行做出错误裁判的;

王xx没有依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依法认定和采纳证据,而是枉法随意地采用了诸城市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对案件进行了枉法裁判。

该证明只是建议山东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行处理工人工资,该建议对报案人与对方当事人(山东润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没有约束力。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只能是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

王xx,没有对案件的客观事实进行法庭调查,没有对案件的事实进行正确的认定,只是违法的认定对方提供的不切合实际的伪造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的事实,歪曲事实,强行作出错误的判决。

四、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

王xx,为了达到枉法裁判的目的,在适用法律方面,竟然引用了《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进行裁判,肆无忌惮,藐视法律,因为本案从来没有出现缺席判决的情形。

另外,王xx还对报案人申请调取证据不予调取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遗漏报案人的诉讼请求;篡改庭审笔录;在案件极其复杂、争议较大的情况下,仍然使用简易程序等违法行为。

由于犯罪嫌疑人王xx有森的枉法行为,给司法环境造成巨大负面影响,严重地损害了司法机关人民公务员的形象,给报案人身心造成巨大伤害、财产造成巨大损失。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第399条第2款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一百零八条规定,特向贵院报案,要求如下:

一、予以立案查处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第399条第2款规定追究王有森涉嫌枉法裁判罪的刑事责任。(保留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二、要求原审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依职权对王有森枉法裁判的案件进行再审。

报案人将采取法律允许的各种手段,逐级对王有森进行举报和控告,直至问题解决为止。

报案人在维权过程中,如果负责调查处理的接待及相关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懒政,呆政,不作为,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帮人将追究其和领导的法律责任。

五、向举报人索贿烟、钱

此致

一、山东省委,潍坊市委,诸城市委,二、 山东省人大,潍坊市人大,诸城市人大;三、山东省监察委,潍坊市纪委,潍坊市监察委,山东省检察院;潍坊市检察院,诸城市检察院;四、山东省法院,潍坊市中级法院,诸城市法院;

报案人:山东xx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xx,电话:1356360xxx。2021年1月10日。

xx市法院王xx法官违法证据材料

一、将伪造的证据私自放入卷宗,枉法裁判

证据:卷宗第11至23、25至26页。

证明:

1、虚假证据;

2、这些证据没有在法庭出示过(庭审笔录没有,举报人没有见过);

3、由于xx和王xx法官偷偷放入卷宗;

4、利用虚假的、没有在法庭出示并经过质证的捏造的材料,作为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依据,进行枉法裁判。

二、索贿要烟,要钱

证据:举报人与律师王xx(xx法律服务所,电话18766xx)电话记录。第3、4、7、8页。

证明:王xx法官索贿事实。

三、销毁案卷

举报人于2020年10月27日到诸城市法院调取案卷,被告知案卷被人销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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