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务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条件:Ⅰ、要审查行为人是以谁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Ⅱ、要审查行为人的身份。Ⅲ、对于无权代理的行为人以单位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要注意审查行为

发布时间:2021-02-04

Ⅰ、要审查行为人是以谁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

职务行为一般要以单位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行为人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的,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但债权人和单位均认可是职务行为的除外。对于行为人以某某单位某某人的方式表达合同相对人的,要结合其它证据对合同当事人作出判断。

Ⅱ、要审查行为人的身份。

只有有权或经授权以单位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的人才能构成职务行为,有权以单位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的人分为三类:一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代表);二是单位工作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职务代理),对于此类人员所从事的行为是否在职权范围内,审查要严格,一般要有单位明确的责权分工;三是有单位明确授权的其他工作人员。

Ⅲ、对于无权代理的行为人以单位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要注意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债权人主张行为人构成表见代理的,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对于表见代理的认定标准和条件要按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第十四、十五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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