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意见材料应当质证山东济南

发布时间:2020-11-02

【案例】2017年4月6日,山东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某某机械加工制造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山东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城建山东省某某机械有限公司的仓库楼,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有雨,工程结款产生纠纷,经过多次协商,没有效果双方诉到法院。由于双方是朋友介绍事先没有签订施工合同对工程造价结算标准没有进行约定只能申请鉴定,确定工程造价,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证据应当在法庭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作为鉴定材料的工程变更,双方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是确定鉴定材料的主要内容,可是法院没有组织对这些鉴定材料进行质证,由法院直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此基础上,鉴定意见十分不符合客观情况,一审判决漏洞百出,二审后上诉法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常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叶枫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设计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使用钱款自认的规定,之刃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提供期相应的证据,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如果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心得】处理没有约定工程造价标准的施工合同纠纷,鉴定意见是十分重要的证据,鉴定材料又是确保鉴定意见正确的主要内容,鉴定材料是否经过质证,对该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往往没有确认,因此,在此基础上作出的鉴定意见,是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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